□湖州市实验幼儿园党支部 书记 卞娟娟
学前儿童的权利是特殊的人权,与学前儿童的身心特点相适应。《学前教育法》专设“学前儿童”一章,对全面、全员、全过程保障学前儿童权益作出规定。这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中儿童权利、未成年人权利的学前儿童权利保障的深化与发展,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也彰显了对学前儿童这个群体给予特殊、优先保护的立法初衷。
一、权利保护涵盖儿童生存发展的全面需求
《学前教育法》指出,“学前儿童享有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得到尊重和保护照料、依法平等接受学前教育等权利”。同时也明确了生存需要得到满足之后更好发展的其他各项权益,如第十四条“鼓励、引导学前儿童参与家庭、社会和文化生活,促进学前儿童获得全面发展”,又如第二十一条“学前儿童的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发展权、参与权、人格权、言论权、名誉权、隐私权……学前儿童的权利内容,从“生存”“健康”等一些基本权利蔓延到与儿童生活相关的各个领域,也就是将学前儿童视为与成人一样的权利主体,保障儿童生理、心理、情感、精神、社会等方方面面的发展需求。
二、权利保护须从儿童身心特质及主体立场出发
我们常说教育的立场应是儿童立场,那么,保护学前儿童权利的出发点也应该是对学前儿童天性的尊重、童心的呵护、童年的敬畏。细读《学前教育法》,我们发现在“学前儿童”一章中,“尊重”一词多次出现,如“尊重学前儿童人格尊严”“尊重学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和年龄特点”等。另外还有多条违背学前儿童身心规律的做法禁令,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学前儿童参与违背学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或者与年龄特点不符的商业性活动、竞赛类活动和其他活动”。自由、探索、创造是儿童的天性与本义,我们在保护学前儿童权利的过程中须顺应天性、恪守本义,引导并促进学前儿童进一步探索、发现、创造。儿童的发展应“活”在儿童自主的游戏、探究和体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