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上城区教育局 党委委员、副局长 沈 琳
《学前教育法》的颁布意味着我国教育法规定的4个独立学段中的最后一块法律空白被填补,奠定了学前教育在整个教育体系中的特殊地位。其中多项条款明确了幼儿园和家庭的权利与义务,为构建学前教育家园协同育人体系提供了鲜明导向和有力支持。
一、父母之责:成为孩子成长的坚强后盾
《学前教育法》第十六条指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抚养与教育儿童的义务……创造良好家庭环境,促进学前儿童健康成长。”这强化了父母在孩子早期教育中的角色和责任。父母作为监护人,其责任不仅是提供物质条件,更重要的是给予孩子情感上的支持和温暖的家庭氛围。杭州市上城区近年来积极探索,通过“星级家长执照”“家长学校”等,加强了家长养育教育的指导,未来将多措并举保障幼儿健康、阳光成长的基本权利。
二、幼儿园的担当:支持幼儿发展的优质教育
《学前教育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幼儿园应当充分利用家庭、社区的教育资源,拓展学前儿童生活和学习空间。”这指出了学前教育应该尊重不同区域的“本土气质”,真正掌握“本土需求”。上城区首创“浙有福娃”学前教育品牌,构建“筑福、蕴福、纳福、共福”的学前教育体系,整合社区邻里中心等资源,推出“十项服务”,未来将探索更优教育,让学前教育服务真正满足群众的个性化需要。
三、家园协同:实现“1+1>2”的双向奔赴
《学前教育法》第五十八条指出:“幼儿园应当主动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交流学前儿童身心发展状况,指导家庭科学育儿。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积极配合、支持幼儿园开展保育和教育活动。”随着协同育人的入法,区域可以进一步探索相关标准、规范、操作流程等,拓宽家庭和幼儿园参与幼儿成长的路径,为幼儿的幸福成长创造更有利的条件。上城区长期坚持推进校家政社协同育人,推出“父母茶座”“益家有方”等平台,通过家委会、亲子活动等促进幼儿园与家庭协同育人水平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