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水利水电学院附属 南浔幼儿园园长 陈 桢
学前教育体系是一个保教协同的复合体。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保育工作经常被视为日常照料和清洁工作,导致保育人员资质不足,保育队伍的稳定性和保育水平受限。《学前教育法》第四章对幼儿园教职工的选聘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不仅强调了保育工作的重要性,也为保育队伍的专业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一、配齐配好学前教育教职工,确立“保”的重要性
《学前教育法》中提到的教职工不仅涵盖园长和教师,还把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安全保卫人员等纳入全体工作人员范畴;不仅在人员配置上明确岗位设置,还针对各岗位的选聘提出具体要求;不仅对专业能力作出要求,还强调师德师风的重要性。这使得每名教职工都能在团队中找到自己的位置,发挥工作效能,协同合作,从而确立保育工作在学前教育中的核心地位。
二、明确保育员和卫生保健人员的入职要求,实现“保”的专业性
《学前教育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保育员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学历,并经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医师、护士应当取得相应执业资格,保健员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学历,并经过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对保育员和卫生保健人员提出学历及职业培训要求,能保障保育队伍的专业素养提升,有助于实现保育工作的科学性和系统化。
三、建立培训支持服务体系,保障“保”的可持续发展性
《学前教育法》第四十九条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幼儿园园长、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等工作人员培训规划,建立培训支持服务体系,开展多种形式的专业培训。”学前教育是一个既关注儿童纵向发展,又需教职工横向适应社会、家庭对教育不断变化需求的专业领域。因此,专业培训能保障保育工作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