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新闻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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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25日 星期

勿以“惩戒”之名行“体罚”之实


新闻回顾 近日,广东阳江一中学的校规曝光,引发广泛关注及热议。该校在第七条校规中明确提出,对犯错误的学生,将适当采用“鞭罚”和“罚站思过”两种惩戒方式。所谓“鞭罚”,主要是打手掌,一次不超过10下;“罚站思过”则规定时长不超过2小时。该事件让“教育惩戒”这一话题再次被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

教育惩戒权务必在法律框架内行使

□陆玄同

这所中学让家长签署“体罚同意书”作为孩子入学前提,引来舆论一片哗然。此类校规的实质,既违背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扭曲了教育惩戒的本质。

近年来,随着教育惩戒权的逐步明确,一些学校因惩戒方式不当而引发争议的案例屡见报端,暴露出这些学校对法律的漠视,也折射出教育惩戒权行使中存在边界模糊等问题。

早在2021年3月施行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就已明确,教育惩戒要以育人为目的,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且必须遵循“合法、适当、必要”原则。而该校“鞭罚”学生属于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行为,罚站时长则超出课堂教学时间,显然触碰了法律红线。有律师指出,即便家长签字同意,体罚的违法性亦无法豁免。家校合作的核心应是共同守护学生权益,而非将家长推向“签字画押”的被动境地。正如《规则》所强调的,惩戒措施必须及时告知家长,并关注学生心理状态,形成教育合力。若家校沟通沦为形式化的“免责程序”,教育惩戒便可能沦为权力滥用的遮羞布。

该事件再次警示我们,学校和教师实施教育惩戒,务必坚持合法性、适当性原则。一方面,地方教育部门应严格督查,对违法校规、滥用教育惩戒权的行为“零容忍”。如阳江市教育局已责令涉事学校整改,并核查学生受伤情况,此举体现了行政监管的及时性。另一方面,学校需依据《规则》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惩戒情形、程序及救济机制,避免自由裁量权异化为“暴力许可”。此外,教师培训应强化法治意识与教育智慧,探索批评、公益服务等非暴力惩戒方式,真正实现“以惩促教”。

教育惩戒权的行使,关乎未成年人的成长尊严及对社会文明底线的坚守。唯有将教育惩戒严格框定于法律与人文的轨道内,才能让惩戒成为“唤醒灵魂”的助力,而非伤害身心的枷锁。

让教育惩戒回归本原

□郑建钢

教育惩戒是一把双刃剑,用得好可以引导学生健康成长,用得不好则可能造成不可逆的伤害。在教育惩戒的实施过程中,两种倾向要不得:一种是缩手缩脚,不敢理直气壮地实施惩戒,唯恐惹出麻烦,致使教育惩戒权形同虚设;另一种是把惩戒当作惩罚学生的“利器”,只有惩戒,没有教育,甚至以管教学生的名义行体罚之实。这两种极端化倾向都违背了教育惩戒的本意,与教育惩戒权的育人要义背道而驰。

教育惩戒不应是简单的惩罚,它是基于对学生的深切关怀与责任而采取的一种教育手段。教育惩戒的核心在于“戒”,而非“惩”,意在帮助学生认识错误、改正行为。而该校规定的“鞭罚”和“罚站思过”缺乏对学生心理和行为的引导,更多体现的是“以罚代教”,何况其涉嫌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

传统的“棍棒教育”理念认为,通过严厉的惩罚可以培养出有纪律的孩子。然而,这种教育方式在现代社会早已不再适用,且被广泛认为是有害的。一些还在迷信“棍棒教育”的学校,亟待建立起科学合理的惩戒机制,让教育惩戒真正发挥其教育功能。真正的教育惩戒,不仅要有严格的尺度,还要有适宜的温度。只知道用“鞭罚”,不知道用鞭策,效果只会适得其反。

实际上,《规则》对于学校和教师可采取的教育惩戒措施有着明晰的规定,也为惩戒权划出了“禁区”“红线”。《规则》明确,实施教育惩戒应当符合教育规律,注重育人效果;遵循法治原则,做到客观公正。一些学校不应再以“学生难以管教”作为制定颟顸校规的托词,而是要切实落实教育惩戒规则,制定合法、合理、透明的惩戒措施,避免权力滥用。要让教师掌握科学的惩戒方法和技巧,找到正面教育与惩戒之间的平衡点,提高教育惩戒的能力。

凝聚家校社合力 破解教育惩戒困局

□李 平

“鞭罚”入校规的做法,不仅反映出部分教育从业者教育理念的滞后与法治意识的淡薄,也折射出学校在落实教育惩戒权时面临诸多困境及挑战。

近年来一些类似的案例表明,某些学校对教育惩戒的本质属性尚存在认知偏差。教育惩戒作为学生形成道德认知、产生道德情感并指导道德行为的一种方式,其本质在于立德树人,更在于以“惩”生“戒”。教育惩戒权的有效落地,不仅需要学校及教师依法依规而行,更需要凝聚家校社合力,为学生撑起一方晴空,帮助他们从小树立遵守规则的意识。

教育惩戒能否“落地开花”,家校协同是其中的重要一环。对于学校来说,要明确教育惩戒的法律与政策依据,通过加强培训帮助教师掌握科学的惩戒方法,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注重与学生及其家长的沟通,寻求家长的支持,帮助学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积极改正,避免过度惩戒。对于受到惩戒的学生,要及时安排心理辅导,避免产生自卑、逆反等负面情绪。

家长不应只是校规的被动接受者,而要有相应的监督权。学校在制定惩戒规则中应公开透明,让学生、家长和教师共同参与制定,确保其合理性与可接受性。与此同时,家长需在家庭教育中承担更多责任,避免将教育问题完全推给学校。

有效落实教育惩戒权,把握教育惩戒的尺度及边界,还需要进一步达成社会共识。相关部门不仅要推动相关实施细则的出台,进一步明确教育惩戒权的行使规范,为学校和教师提供法律依据,还要建立监督机制,对滥用惩戒权的行为进行及时纠正与追责。

教育惩戒不应是冰冷的惩罚,而是充满温度与智慧的教育手段。只有通过多元共治,才能真正实现教育惩戒的初衷——帮助学生认识错误、改正行为,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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