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的出台与施行,正是对“双减”背景下反映出来的各种问题反思后的纠偏。
□朱建人
10月15日,《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开始实施。这标志着自“双减”以来的校外培训治理有了专门的法规,为校外培训的监管执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它对“双减”背景下校外培训机构的违规行为作出了更为明确的界定与警示,同时,更对执法机构规范执法程序、提高执法公信力,建立起更科学的教育执法体系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毫无疑问,从国家层面及时出台这样的法规,其目的是更加有效地为儿童少年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同时也为校外培训机构的良性运行提供积极规范的法律保障。但在此法规公布之后,我们至今依然可以从网络媒体上浏览到诸多视频和文案,其内容多有对此《办法》的过度解读和歪曲之嫌。其主要表达的,一是将规范校外培训与取消校外培训混淆起来,导致许多家长由此无端产生新的家庭教育焦虑;二是将各种变相违法补习乱象与正常的课后补习行为混为一谈,致使中小学教师无端受到社会舆论排斥,形成不必要的心理负担。因此,需要及时准确解读《办法》,理清《办法》颁布的背景、目的及相关条款内容,以免误读与误解《办法》,甚至被别有目的者把节奏带偏。
依笔者所见,《办法》的出台与施行,正是对“双减”背景下反映出来的各种问题反思后的纠偏。其目的不是刻意处罚教培机构和特定人群,而是进一步强化规则,完善法规体系,以保障校外培训服务真正有利于“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其所针对的执法对象,是违法开展校外培训,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这是《办法》开宗明义的清晰表达,也是颁布此法规的标的所在。因此,只要是依法依规正常实施教育教学的,便与此法规不产生关系。
为此,笔者以为,与此法规有可能产生联系的校外培训机构和广大中小学教师需要强化两种意识:
一是规则意识。教培新规针对的是违规机构和个人。因此,有必要对国家颁发的包括《办法》在内的教育法规有一个比较全面深入的了解,以厘清自身行为的法规底线。知不可为,便能知可为。否则,可能会导致可为而不敢为,不可为却乱作为。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切莫观望跟风,见到别人突破底线,也跃跃欲试;切莫想着打擦边球,投机取巧钻法规空子。若是总想在临界点上做文章,迟早导致违反法规的行为产生。俗话说得好:“身正不怕影子斜。”自觉守法,做好自己,才是硬核。
二是育人意识。教育的根本目的是立德树人,是将学生培养成有知识的、有责任感的公民。因此,应当在全社会形成一种共识,就是要让教育为学生的终身发展奠基,而不是让学生成为应试的机器。也只有当每一个人都真正认识到了素质教育对每一个孩子终身发展的重要性,并且自觉实施,教学、补习等行为才能真正回归到科学理性的轨道上来,校外违法补习等行为才可能从真正意义上成为历史。这其实正是出台相关法规,规范校外培训的初衷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