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政策决策和实施过程中,学生不能缺位,应问需于学生,问计于学生。
□谌 涛
今年高考期间,不少河南考生在参加完首场考试后,纷纷吐槽统一配备的文具难用,主要问题在于漏墨弄脏卷面,写着写着就断水了,书写不流畅等。有关部门在回应时称,统一配备文具是为了维护考试公平公正,防范作弊,笔是通过公开招标采购的,购笔费用是由财政承担的。
由此可见,河南免费为高考考生统一配备文具,本是好政策,但在实际执行中,笔的质量问题影响了众多考生的切身利益,最终表明这一政策没有实现应然目标和实质正义。河南缘何“好心办了坏事呢”?在笔者看来,决策程序上的瑕疵是重要原因。
高考是莘莘学子在人生成长道路上的一道分水岭,高考过程中再细微的变化也会涉及众多学子的利益。从公开的信息看,河南这一政策的出台和实施过程,有评标专家,有正规的采购渠道,有教育主管部门的决策,但遗憾的是,唯独没有利益相关方——学生的参与。如果在招标中考虑广大考生的意见,那个名不见经传的品牌或许就进不了采购名单,如果到货后对产品进行认真抽检,并请学生试用,那些影响考生答题的笔或许就进不了考场。
程序正义是实质正义的保障。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中规定,“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一项涉及众多考生重大利益的教育决策,在决策中和实施中既没有学生参与,也没有学生意见的表达,明显存在程序上的瑕疵。正因如此,也就少了一道防范问题与风险的“防火门”。
教育政策能否顺利实施取决于社会及公众,尤其是政策对象对政策接受与否。当然接受的前提是对政策的认同,而认同不仅在于教育政策的实质正义,也在于程序正义。现实中,除了政策结果是否满足人们的实际需要会影响人们对政策的态度,政策的程序也会影响人们的感受和实质正义的可接受度。教育政策的实质正义的实现,有赖于程序正义,而程序正义让正义以看得见、感受得到的方式实现。
教育政策主体掌握社会公共权力,有其主观性,意味着存在恣意、专断和自由裁量的可能,在缺乏制约和监督的情况下,容易导致公器私用,客观上需要以程序防权力“任性”,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从而保障教育政策主体行为的正义性。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作为教育政策利益相关方的学生权利意识、参与意识逐渐增强,对学校、教育行政部门的教育决策和实施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现实中,作为教育管理者的主管部门或者学校,如果仅仅考虑出发点和立足点的正当性,停留在“没有私心,都是为了学生好”的层面,而忽略了必要程序和学生的参与、意见表达,即便教育政策的实施最终取得了预期效果,也不可能得到服务对象的认同和理解,出现“好心办了坏事”的结果。缺乏教育政策程序正义,就没有教育政策实质正义,也就没有教育的和谐发展。
在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政策决策和实施过程中,学生不能缺位,应问需于学生,问计于学生,让学生拥有充分自由的发言机会,利益诉求得到重视,保障学生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这既是依法治国对教育政策主体的基本要求,更是提高教育政策科学性和民主性,实现实质正义的有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