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5版:前沿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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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2日 星期

加快研制浙江省学校条例 厘清家校社边界


□省人大代表 金华市金东区实验小学校长 方 青

这几天,记者采访了多位省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听到很多议案和提案。多人提到由于认识不明、职责不清、边界不分,家校社几个育人主体在碰到问题时很难形成教育合力,也放大了学校的无限责任。厘清家校社边界,成为教育的热点、难点问题。事实上,建立政府统筹、学校主导、社会支持、家庭参与、多元主体协作的共生共成的育人机制,已成为国家全面推进教育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战略举措。

省人大代表方青提出研制浙江省学校条例,力图从源头解决这一教育难点的建议很有意义。为此,本报选取这一建议,约请部分专家学者和一线校长热议。

关于学校法立法的提议由来已久,早在2002年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和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就组织相关高校调研过,学界对“现代学校制度”的探讨也从未停止过。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将“治理现代化”提上议程后,教育治理现代化更是研究的重中之重,浙江省率先于2020年颁布了《高水平推进浙江教育治理现代化的实施意见》。但有关学校的法人地位、权利责任、家校关系、校社关系、政府与学校的关系等法理性问题并没有得到实质性解决,以至于学校作为无限责任单位,经常处于有事不敢管、有事不能做、非责无法避的境地。目前,教育形式主义愈发严重,依法治教、依章办学难以落实,家校社协同育人机制难以有效建立。我结合近几年的调研,梳理出三个主要问题:

一、家校合作无法可依

相关数据表明,11%的学校和家长在学生身心发展方面开展深度合作,能够及时全面了解学生在学校和家庭的身心变化;67%的学校和家长在学生身心发展方面只是有要求就帮助做,主要是发现学生存在的问题并进行沟通;22%的学校和家长在学生身心发展方面还没有进行合作。在很多地方,家校之间不是合作,而是相互推诿,学校不敢为、不能为、不想为。有时由于信息不对称,家长会盲目指责学校,甚至产生“校闹”事故,而学校有时也会向家长摊派任务,家校之间背离多于合作。

二、社区协同无法可据

社区是家校社协同育人的重要外部环境,也是一个离学生最近的校外课堂。这些年我们在社区学校建设方面有所努力,但是仍存在缺乏学校指导、社会人士参与的松散型现象。在协同育人方面,学校与社区育人组织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和联结机制,学校和社区资源很难做到有效共享。除此之外,学校教育资源难以辐射社区,很难对社区教育进行有力的指导和帮助,社区教育和服务未能协助学校教育高质量发展,缺乏对学校教育的有效供给和支持。作为我省未来社区枢纽的学校,如何成为社会网络体系中的文化高地,要立法先行。

三、政府学校边界不清

近两年,我省陆续出台给学校、教师减负的清单,严控非教育教学事务进校园,但是收效甚微。一些政府部门还是从自身需要和利益出发,忽视学校的特殊性,使各种流于形式的教学评价和非教学活动出现在学校里。教师不得不花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应付形式主义的非教学事务,工作量持续增加。教育界相关人士屡次吁求,反对以教育为名的各种活动进入校园,但都仅仅停留在口号上、政策文本上,没有可诉及的法理依据。

根据以上调研结果,具体建议如下:

通过制定以学校为主体的地方性法规,推动学校统筹发挥校内外资源的育人功能,实现依法治教,完善现代学校制度。

一是推进制定省级学校条例。学校的教育管理要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上。在法律框架下,让各行为主体能够依法治教、依法治校,促进现代学校制度建设。

二是贯彻落实省级学校条例。在制定省级学校条例时,要对条例如何操作与实施进行具体的说明,让条例能够顺利运行。

三是提供给予保障条例的服务。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增大经费投入力度,提高教育和人力资源开发的投入比重,协同社会发力,推进现代学校制度建设。

推进条例的研制,是有力解决前面三个主要问题的策略性建议,也是对加强学校教育进行全面、科学、系统的指导,能强化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协同治理能力建设,完善社会组织参与学校教育的治理机制。

高质量教育体系要有法可依

学校治理分外部治理和内部治理,而外部治理涉及家校社边界的厘清。由于我国学校法尚未出台,有关学校的法人地位、权利责任、家校关系、校社关系等法理性问题没有得到实质性解决,导致家校合作无法可依、社区协同无法可据、政府学校边界不清。作为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浙江可以先行先试,组织力量研制浙江省学校条例。通过制定以学校为主体的地方性法规,促进家校社协调发展,完善现代学校制度,提升省域教育治理的现代化水平,推进我省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

——杭州师范大学教授 项红专

从现代学校制度的提出到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历时20多年。在这个制度体系当中,学校是核心载体,家庭是第一责任单位,社会是教育改革的土壤和空气。

省人大代表从学校地方立法的角度,提出了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的建议。我觉得这个建议很好。当下之所以出现各种活动屡禁不止地进校园,让学校无法安心从教,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以无形之手侵占校园生活等种种怪相,就是因为政府、学校、家庭和社会的四方边界并不清晰,依法治理尚未形成,高质量教育体系的法律框架并没有建立。浙江若能从立法层面探索这个问题,将是教育重要窗口建设的法律探索。

——浙江师范大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研究院常务副院长、教授 张天雪

家校社是彼此交互、影响叠加、共生共存的新型伙伴关系,既相互关联又相互独立。因此,以合适的方式明晰各方主体的定位,厘清责任边界尤为关键。只有在此基础上形成新的“权利场域”和“责任场域”,才有交互交融共建共治共享的协同育人新机制的形成!对于学校来说,只有明确了学校教育管理、家长参与的责任边界,才能更好地完善家长参与的机制,在拓宽参与渠道的同时,做好引导工作,让家长以配合、结合、融合的方式共同参与全面育人。对于家长来说,只有在明确了自己的责任边界之后,才能够找到平衡点,才能更明晰自己参与协同育人的内容和方式,才能据此不断提升教育胜任力,促进孩子全面健康地成长。

——浙江省特级教师协会会长 尚 可

创建良好的教育生态,好比治理一条河流。要彻底治理好河流,必须从上游源头入手,否则是难以标本兼治的。除了“源头思维”,我认为要厘清家校社边界,必须给学校减负,让学校这个“无限责任公司”回归到正常的教育定位上来,任何越位的“不务正业”都要剔除。此外,要广泛倾听师生的心声。出台制度之前,一定要多听听制度涉及的最大客观主体学生和教师的意见。

——宁波高新区实验学校党总支书记 罗树庚

学校和家庭作为学生成长的两个主要场所,其责任、职能、互动关系存在着许多交叉、重叠的地带,这就为家校共育、教育创新提供了空间和可能,也注定在家校之间不可能划定一条清晰的边界。但没有清晰的边界,并不意味着学校是无限责任单位或者家校之间没有核心职能的分工。在知识教学活动中,学校理所应当要承担起主体责任,而在道德养成,以及生活技能、个性特长培养等方面,家庭应当是主力军。因此,明晰学校、家庭、社会和政府在学生教育过程中的核心责任,承认具体不同的教育问题存在不同的边界状态和交叉方式,既能够使得各方明确职责、各司其职,又能够为多方合作、协同育人创设良好的氛围,最终促进学生全面健康成长。从这个角度来说,出台条例就显得很有必要。

——杭州市学军小学校长 张军林

厘清家校社边界,非常有意义且非常有必要。教育的公信力容易在一些不必要的任务中逐渐被消耗,教育无端承担了很多不能做的职能,家长无奈做了许多不该做的事情。长此以往,会影响家校社合作的态度、力度和效度,以至于种了别人的田,荒了自己的园。

厘清边界的关键点在有法可依,立法之后重在有法必依。各方关系清明,方能各司其职、各尽其能,教师减轻负担,家长减少麻烦,学校减除风险。

——常山县育才小学党支部书记、校长 姜正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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