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校”办“民校”,不仅模糊了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的界限,而且稀释了公办学校的品牌资源,加剧教育焦虑。
□胡欣红
近日,教育部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修订后的《实施条例》明确了民办学校举办的鼓励与限制规范,完善了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还规范了民办学校的招生行为,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
作为公办教育的有益补充,经过近40年的发展,中国民办教育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已经形成了一定规模的民办教育体系。据统计,2020年全国民办学校数量已占到各级各类学校总数的1/3,民办学校在校生数量占比接近1/5。
但囿于诸多因素,民办教育的发展过程中依然存在诸多问题。如何引导民办教育健康高质量发展,一直是公众关注的话题。据了解,新修订的《实施条例》对现行条例做了全面、系统的修改、补充和完善。“脱胎换骨”的大幅度修改,不只是“面”的引领,更触及了一些“痛点”。尤其是对于公众所关注的“名校”办“民校”问题,《实施条例》明确提出: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也不得转为民办学校。其他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
公办学校以品牌输出方式参与举办民办学校,对促进教育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作为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其本身也存在诸多问题,随着时代的变化,问题日益凸显。民办教育是相对于公办教育、公立教育的教育形式,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名校”办“民校”或参与举办“民校”,究竟是公办教育还是民办教育?指责其为“假民办”的,坊间不乏其人。
“名校”办“民校”,不仅模糊了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的界限,而且稀释了公办学校的品牌资源,加剧教育焦虑,衍生出“民办学校择校热”等问题。此外,利用公办学校的优质品牌,采用民办学校的收费机制,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家长的教育负担,并且对真正的民办学校造成了不公平竞争,扰乱了教育秩序。对于这个争议已久的问题,《实施条例》作出了清晰答复,如此,既能督促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回归本位,也是对民办教育的保护与支持。
值得一提的是,实施职业教育的公办学校可以吸引企业的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实施职业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这样的导向,充分彰显了国家对职业教育的“特殊对待”,有助于推进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改革,促进职业教育领域的产教融合、校企合作。
规范民办教育发展,不是打压限制,而是为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高质量发展。新修订的《实施条例》在保留、强化现行条例对民办教育的鼓励、支持措施的同时,针对近年来出现的无序竞争、违规办学等行业乱象加强了监管,对过度资本化商业化“亮红灯”,是对少数不符合政策方向和群众利益的办学行为的有力纠正,彰显了鼓励与限制规范并举的思路。地方政府在实施过程中,一定要做到规范和扶持相结合,不能重规范、轻扶持,或只规范、不扶持。在一定阶段内要实现综合平衡,向市场释放出正确的政策信号。
“名校”办“民校”喊停,规范民办教育可谓正当其时。不容否认,《实施条例》的执行,在短期内或许会造成一定的冲击乃至震荡,但将对民办教育健康持续发展产生积极、深远的影响,值得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