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朱 丹
日前,备受社会关注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正式颁布,并将于3月1日起施行。该《规则》明确了教育惩戒的属性、适用范围,以及实施的规则、程序、措施、要求等,为学校和教师今后进行教育惩戒提供了依据。
此前,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的一组调查数据显示,受访的中小学教师对教育惩戒总体上持积极态度,超过八成的教师对教育惩戒的可行性表示肯定,但他们认为实践中面临着不少现实问题。这次《规则》出台后,学校及教师可以对学生的哪些行为实施教育惩戒?在日常教学中,如何恰当使用教育惩戒措施?对此,记者于近日采访了部分专家和一线教师。
不“惧用”,把握好惩戒的“度”
“教师使用惩戒经常发生问题的主要原因就是,各方对惩戒的立场和理解不尽相同。惩戒作为教育的必要手段,它既不是体罚也不是管教,但包括教师在内的很多人对惩戒的概念存在误区,对教育惩戒适用范围也十分模糊。”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分析,正如这次《规则》所明确的,教育惩戒不是对学生的任意惩罚,而是“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
一直以来,惩戒方式或轻或重,都拨动着每一位教师、家长和学生的神经。根据不同程度,《规则》将教育惩戒分为一般教育惩戒、较重教育惩戒和严重教育惩戒三类:一般教育惩戒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轻微的学生,包括点名批评、作口头或者书面检讨、增加额外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课后教导等;较重教育惩戒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生,包括德育工作负责人训导、承担校内公共服务、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和行为规则教育、被暂停或者限制参加游览及其他集体活动等;严重教育惩戒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且必须是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包括停课停学、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训诫、专门人员辅导矫治等。
“这些细则的厘定,不仅具有很强的操作性,而且坚定了教师们的惩戒信心。”衢州第二中学教师胡欣红认为,《规则》一方面针对惩戒尺度划定了教师行为的七条“红线”,如身体伤害、超限度惩罚、言行侮辱贬损等,以防止现实中个别教师将体罚和变相体罚作为教育惩戒实施;另一方面给实施正当教育惩戒的教师保驾护航,大大缓解了教师们的后顾之忧。
采访中,有不少教师坦言,惩戒作为教育的一部分,它的使用总是处在不同的情境之下,因而希望可以拥有更多的自由裁量权。对此,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建议,各地教育部门、学校应依据《规则》修订并完善本校的教育惩戒细则。“学校要广泛听取校内教师、学生和家长的意见,详细罗列教师可以进行教育惩戒的各种情形。如哪些违规违纪情节,教师可做出要求学生口头检讨的教育惩戒;哪些违规违纪情节,教师可增加额外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等。”他举例说。
不“滥用”,教育才是惩戒的目的
“《规则》的出台,让我们教师有了教育惩戒的底气,但这不意味着教师可以随意惩戒学生。教育惩戒的最终目的是让学生改正错误的行为,并非是让他们‘吃苦头’。”杭州市娃哈哈小学教师沈利红对记者说,“作为教师,要注意避免‘为了惩戒而惩戒’的情况发生。”
“的确,很多人在实施过程中会把惩戒本身当成主要目的,常常表现为只惩不教或者多惩少教。”在杭州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院长、教授严从根看来,教育才是惩戒的最终目的,必须要让教育成为惩戒的底色。
那么,教师该怎样做到不“滥用”?严从根指出,首先,在任何情况下,教育惩戒必须“对事不对人”,体面对待学生,教师不能因学生行为失范而贬低其人格和尊严;其次,教育惩戒规则要合乎教育正义,教师不能从一己认识或个人情绪出发实施教育惩戒,同时要确保学生拥有教育惩戒的诉讼权;再者,教育惩戒必须对学生产生积极的引导作用,教师要耐心对待学生。
“另外,教师还要依据因材施教的原则,根据自己对学生的了解,对不同的学生使用不同的方式惩戒,学生性格特征、过错过程、动机与效果、心理状态等因素都应该作为惩戒实施的背景条件加以考虑。”储朝晖强调,教师切忌以情感左右惩戒,尤其不能在不理性的状态下使用惩戒。
针对家长和公众对教育惩戒“滥用”的顾虑,熊丙奇也提议,要建立健全调查、问责机制。比如,对学生违规违纪行为要进行较重教育惩戒或者严重教育惩戒的,教育部门和学校应成立调查组,调查学生的违规违纪行为,并听取学生的意见,最终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依规进行教育惩戒。再如,面对家长举报、投诉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情况,调查组同样需要跟进调查,对于教师依法依规进行的教育惩戒要坚定支持,反之则不能纵容、袒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