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下,校园霸凌行为频频发生,需要全社会来作出回答。我们必须直面现实,深刻反思,并采取积极应对措施。
□朱建人
近日,河北邯郸3名初中生将同学杀害并掩埋事件震惊全国,各地的校园霸凌事件也在诸多自媒体上连续曝光。时下,校园霸凌行为频频发生,需要全社会来作出回答:校园霸凌行为的出现,究竟由多少种关联因素所导致?其中,最为关键和直接的因素又有哪些?就教育这个层面而言,笔者以为,至少有以下几个问题,必须引起我们的深刻反思和高度重视。
一是家庭教育的缺失。家庭教育的缺失通常表现为“儿童忽视”“过度溺爱”以及家长的不良示范。在父母或其他监护者未能给儿童提供必要照料和监督的家庭中长大的孩子,一方面由于其缺乏家庭看护,极有可能成为校园霸凌的对象;另一方面,因为缺乏必要的家庭监督,物欲又常常无法得到满足,一些人可能渐渐蜕变为校园的霸凌者。另有部分长期被溺爱的孩子,习惯以自我为中心,可能影响其社会性发展。因此,如何切实有效地推进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已成为迫在眉睫的一件大事。
二是学校管理的缺席。在实际的学校管理中,一些学校往往是“只见考分不见人”。该案所在学校的校长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还以杀人者考分排名不低为由,对杀人者的行为感到不解和意外。据笔者观察,时下有类似思维的校长和教师不在少数。而“唯分数”的教育价值观,恰恰是导致学生成为“空心人”的土壤,“百日迎考誓师”中“提升一分,干掉千人”这样的“励志”口号,岂非同样带着某种“血腥”?而有的学生因学业表现不佳遭受歧视,又往往成为霸凌者的目标。从某种意义上说,日趋泛滥的校园霸凌行为,是当下功利化的畸形教育质量观所酿出的恶果。
三是惩戒制度的缺位。尽管《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已经施行3年,但从实质意义上看,由于学校及教师在施行惩戒方面的弱势,以及几条惩罚条款的轻描淡写,因而对校园霸凌者根本起不到威慑与遏制作用,反倒可能成为霸凌者有恃无恐的诱因。而“承担校内公益服务任务”之类的罚则,甚至还模糊了善与恶的边界。《规则》所提及“有关部门将其转入专门学校教育矫治”中的“专门学校”,在许多地方根本无从谈起,中小学校实质上在为所有学龄儿童的行为教育兜底。因此,有必要加快修订《规则》相关条款,加强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体系和“专门学校”的建设。
四是人格教育的缺陷。尽管我国中小学校向来十分重视德育工作,但在许多学校,德育实效性值得考量。尤其是对学生社会性发展中的诸多“必备品格”的养成,需要作出清醒审视。譬如,时下学生中普遍存在正义感的弱化与勇毅精神的萎缩,以及与恶行抗衡能力的低下,是校园霸凌者得以横行霸道的重要原因;学校制度设计中“扣分”式对学生自我保护行为的负面评价,致使学生防范暴力意识和能力的普遍不足;社会上流行的“中性文化”对中小学生的自我角色认知也存在着很大的误导作用,男生的阳刚血性随之日趋低迷。当正义感的培植在学校教育中被逐渐淡化,当绝大多数学生成为一群乖巧的绵羊,便成就了小狼作恶称霸的环境条件。
五是闲暇生活的缺乏。我国今天的绝大多数中小学生是在没有闲暇的状况下长大的。学生的社会认知能力和社会交往能力普遍较弱,一旦遭遇霸凌行为,就难有化解危机的智慧和行动能力,甚至可能因为自身的言行导致霸凌行为的加剧。而社交技能是无法通过学校教学传授的,必得在真实的社会环境中方能习得。早在一百年前,陶行知先生在《中学实验教育之必要》一文中,列举了中学毕业生若不升学,应具备的四个要素。其中第一项便是“应付社会环境所必需之人格”。因此,需要解放学生的时间与空间,让学生拥有足够的闲暇,从而在具体真实的社会环境中获得有效处理人际关系的能力。这有助于减少被霸凌,更是未来处理复杂人际关系的富有建设性的必修课。
邯郸初中生杀人案又一次敲响了警钟。我们必须直面现实,深刻反思,并采取积极应对措施,打好防范校园霸凌的“组合拳”,方能够防患于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