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叶青云
“《教师法》要明确写清楚教师具有教育惩戒权。如今因为教师教育学生引起学生、家长的不理解,产生一些教师不愿管、不想管学生的不良倾向。我认为,教育惩戒权属于公权范围,教育惩戒权有其特定的含义……”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华中师范大学教授周洪宇提出修改《教师法》的议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
“孩子做错了就应该接受惩罚,姑息等于纵容,严师才能出高徒。”“孩子遭受体罚,身心健康受影响怎么办,家长和教师产生矛盾冲突如何解决?”一时间,网上议论纷纷。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省内多位中小学教师,他们的观点比较一致:惩戒要有,但要把握好“度”。
没有惩戒是不完整的教育
“纵观历史,教师的惩戒权一直都存在着。《学记》中有‘夏楚二物,收其威也’。意思是教师使用的教鞭,是用来警惕鞭策学生,收到整肃威仪效果的。”慈溪市观海卫镇卫山学校德育处主任王永生以历史故事作为例子,说明惩罚是教育与生俱来、不可分离的一部分。
受访的所有教师都支持“该有教育惩戒权”这个选项。他们认为,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江山市长台初级中学校长黄方华说:“将惩戒的权力真正交到老师手中是有必要的。对于品行不端、违规乱纪的学生给予适度的惩戒教育,既是教师教会其如何为人的道理,也是中小学德育的重要体现。”
“在教师对学生的教育教学和管理过程中,有很多时候是必须以惩戒来加以警示的。严格的教师行为,其实是在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王永生说,比如体育课上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科学实验课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等,“如果任由学生随心所欲,教师却不能惩戒,后果不堪设想”。
“惩戒的前提是尊重学生的人格,因人施惩,不能过于随意化、个人化、情绪化。”台州市黄岩区江口街道中心小学教师汪艳潞倡导对学生实行“绿色惩戒”:“上课的时候,有学生不认真听课,问题回答不出来,我不会让他罚站,而是把他客气地请到讲台上来,任务是观察那些答得好的同学是怎么听课的。这样,既保护了学生的自尊心,又使得他学会了怎么去专心致志地听课,从而改掉不认真的毛病。”
划清惩戒和体罚的界限
教育惩戒,其主要目的是纠正学生的错误,引导学生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在教育过程中,教师既要使用惩戒权,又要把握好尺度。汪艳潞说,教师要明确,惩戒的目的是让学生心悦诚服地不“愿”再犯类似的错误,而不是体罚学生不“敢”再犯这些错误。
“区别惩戒与体罚,主要可以看三点:第一,惩戒应该是有制度约束的,惩戒措施应有对应的依据,体罚则是教师一时怒火攻心的发泄行为,怎么样罚、罚到什么程度,全看教师的心情与自制力;第二,惩戒是能够公之于众的,但体罚就经常被遮遮掩掩地处理,其实是畏惧于公开;第三,惩戒是不会造成身心创伤的,这是与体罚最根本的不同。”嘉善县干窑中学教师陈育超说。
教师们期待,如何行使惩戒权,相关部门能出台明确制度。江山市政棠小学教师郑积文说:“教师在实际的教育教学中,如果没有一个制度化的规定,惩戒和体罚将处于一种模糊状态,造成老师对学生放任不管,怕惹麻烦,怕出现一些意想不到的事,从而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采取不作为的消极态度。这样,既不利于教师履行教育管理职责,也不利于维护学生的身心健康。”
常山县教育局办公室副主任徐德飞提出,可以结合我国国情,借鉴相关国家的做法。“目前,包括美国、英国、韩国、新加坡等在内的很多国家在法律上均明确赋予了教师惩戒权。但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国家的法律在赋权的同时,也对惩戒的条件、方式、工具、次数、男女生差异、程序等进行了明确规定,以避免教师滥用惩戒权。”
家长和社会的理解很重要
尽管教师们都想拥有惩戒权,可是同时他们也承认,行使惩戒权,事实上很难。“难”在哪儿?用陈育超的话说:一是怕家长闹,二是怕媒体爆。陈育超说:“有时家长和社会大众的不理解,逼得学校或教育部门出面‘摆平’,这种不调查事情真相先打教师板子的做法令人寒心。”
不少受访教师提出,希望家长能和教师换位思考、加强沟通,社会舆论、新闻媒体能站在公平公正的角度,多进行正面引导。
“作为家长,要理性看待和支持教师的惩戒权;作为教师,要合理、适时适地运用法律允许和家长支持的惩戒权;作为学校,要创设机会让教师多学法律法规,时刻关注师生的心理健康,引导教师合理使用惩戒权,为家校良好沟通搭建更多平台。”徐德飞说,家长和教师双方要对学生的教育问题加强沟通,特别是当学生出现问题的时候,家长和教师双方不应相互指责,而应心平气和地坐下来好好讨论如何帮助学生纠错,使其走上健康的成长道路。
陈育超建议,在行使惩戒权之前,应当给予学生及家长申诉的权利。“有些时候,眼见的不一定为实,而因少沟通造成的误会就更多了,这就需要学校接受学生与家长的申诉。此外,也应适当给予其他师生参与的权利,旁观者的评判更为客观,有了这些评判,不但可以实施惩戒,而且在事件处理中,加强了对其他人的教育。”